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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井娣与被执行人张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娣,张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李井娣,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执行人:张永庆,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长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井娣与被执行人张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庆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所主张的其余部分自愿放弃,再无其他请求,并要求结案,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