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姜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市。法定代表人:赵伟正。被执行人姜福根,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姜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52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姜福根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轩诚模业有限公司、姜福根名下无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214号的执行。被执行人以及与执行和解相关的义务主体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