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江诉被告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江,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30号原告:张元江,男,汉族,农民。被告: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凤,女,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元江与被告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元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张元江负担。审 判 长  丁春丽审 判 员  周景坤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