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8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民终8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37号新1号。经营者:刘宁,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昱,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系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区驻颜医学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驻颜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经典视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颜门诊部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经典广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驻颜门诊部与吕柯之间签订过合作协议,本案所涉合同产生的问题应由吕柯全权负责,应当追加吕柯为本案被告。被上诉人经典广告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典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驻颜门诊部向经典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用94500元及违约金9450元;2.驻颜门诊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4年8月18日,经典广告公司作为乙方,驻颜门诊部作为甲方,双方签订《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发布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灯箱广告,合同期限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甲方将《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提交给乙方,乙方在2天内回复,该计划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甲方盖章为准,作为双方广告款结算凭证。甲方每月发布周期为28天,每月起止时间为1-14,15-28。每个发布档期确定后,发布前甲方支付给乙方50%的费用,发布结束后5日内,甲方结清乙方余款。甲方如逾期10日仍未支付应付的广告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向甲方追讨全部发布期的广告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章,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名。2.合同签订后,经典广告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了多份《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及附件,经典广告公司发布了广告。3.驻颜门诊部与吕柯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驻颜门诊部由吕柯从2012年3月1日负责经营至2015年6月30日,经营期间的亏盈及法律问题由吕柯全权负责。4.一审庭审中,驻颜门诊部申请对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其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驻颜门诊部主动撤销鉴定申请。同时,经典广告公司申请对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公章与一审法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的一致性进行鉴定。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印文与一审法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中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的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经典广告公司交纳鉴定费2600元。以上事实,有《2014-2015年度公交站台广告发布合同》、《经典视线公交站台广告计划单》及附件、合作经营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一审法院认为,经典广告公司与驻颜门诊部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差欠经典广告公司广告费94500元属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最迟应于合同履行期满后5日内即2015年9月5日前支付广告费,现无证据证明驻颜门诊部已支付此广告费,驻颜门诊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广告费的责任。经典广告公司诉请驻颜门诊部支付广告费94500元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合同约定,驻颜门诊部应向经典广告公司支付违约金9450元。经典广告公司诉请驻颜门诊部支付违约金9450元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驻颜门诊部与吕柯签订的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约束效力。因此,本案合同义务应由驻颜门诊部承担。经典广告公司申请的案涉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驻颜门诊部印文与一审法院已审结(2015)金牛民初字第6770号案件中的广告发布合同及计划单上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因此,依据鉴定的相关规定,本案鉴定费2600元应由驻颜门诊部负担。驻颜门诊部自愿主动撤销鉴定申请,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驻颜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经典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94500元,违约金9450元,合计人民币1039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1189.5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789.5元,由驻颜门诊部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驻颜门诊部与吕柯的合作协议系其内部关系,并不影响驻颜门诊部依据合同相对性应对外承担的责任,驻颜门诊部应当按照其与经典广告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广告费欠款承担给付责任,驻颜门诊部上诉要求追加吕柯参与本案诉讼并驳回经典广告公司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驻颜门诊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莫 雪审判员 刘冠男审判员 陶田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梦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