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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长勇、李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勇,李春雷,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488-1号申请人:秦长勇,男,土家族,1967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7********,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丫角山村院子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春雷,男,土家族,1978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8********,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螺丝山。被申请人:陈红梅,女,土家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兴隆村杨家岗组。申请人秦长勇与被申请人李春雷、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秦长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春雷工资账户中3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秦长勇要求将李春雷工资账户中30000元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春雷工资账户存款30000元,期限为2018年8月2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赞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云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