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新荣力商场、蔡晓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新荣力商场,蔡晓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初5037号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绮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新荣力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蔡晓丹。被告:蔡晓丹,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贸易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新荣力商场(以下简称新荣力商场)、蔡晓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9102.68元,并从起诉之���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立白品牌”等系列产品给被告销售,双方约定货款每月结款不少于两次以上。截至2016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102.68元。经原告追讨并发律师函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两被告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远建贸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送货单、对账单、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作证。经查,新荣力商场系经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人为蔡晓丹。送货单反映远建贸易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新荣力商场送货,货款为9102.68元;对账单为打印件,上部分为正联,下部分为副联,经新荣力商场于2016年12月27日回复,其确认截至2016年12月15日,尚欠远建贸易公司货款9102.68元。本院认为,远建贸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具有高度的证明力,可予证明远建贸易公司向新荣力商场送货,新荣力商场尚欠货款9102.68元未予支付的事实。现新荣力商场、蔡晓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新荣力商场未能清偿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院对远建贸易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蔡晓丹系新荣力商场的经营人,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新荣力商场、蔡晓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02.6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7年5月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