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翔与陕西省安康市联通公司返还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翔,陕西省安康市联通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第2666号原告韩翔,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被告陕西省安康市联通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工业园区钻石路一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翔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联通公司返还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翔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翔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