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王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霜,女,该支行职工。被告:王春,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蜜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