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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金瑞、唐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金瑞,唐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67号申请人:马金瑞,女,汉族,1961年1月21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唐政,男,汉族,1975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申请人马金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马金瑞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