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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3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于梅州市梅县区,汉族,高中文化,住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辩护人廖远标,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被告人钟某的女婿。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廖远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底至4月20日,被告人钟某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住家开设“九点半”赌档,由钟某提供扑克牌等赌具,参赌人员轮流做庄,每天13时至17时设赌一场,偶尔20时至23时增设一场,庄家以100元起作赌资,参赌人员以10元起下注,上不封顶,赔率一比一,每场聚集参赌人员20至30人不等,钟某在每次庄家赢钱下庄时抽水20至30元不等,偶尔也自己做庄参赌。赌档开设约60天,钟某获得“水钱”约24000元。2017年4月22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现场抓获被告人钟某以及参赌人员谢某等19人,从被告人钟某手中扣押涉案赌资380元及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及指认赌博工具的照片,证人谢某、龚某1、钟某1、陈某、曾某、吴某、钟某2、钟某3、何某1、曹某、龚某2、钟某4、钟某5、龚某3、何某2、郑某、钟某6、钟某7、卢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犯罪情节较轻,未构成社会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二、扣押的赃款38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