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永中笃滔球阀厂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汇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永中笃滔球阀厂,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汇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永中笃滔球阀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南迎川路1号,注册号:330303603012572。经营者:叶笃滔,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19。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汇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757897401。法定代表人:赵洪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温州市龙湾永中笃滔球阀厂与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汇林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