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厉克保险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克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刑更19号罪犯厉克,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2016年6月7日,本院作出(2015)杭萧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保险诈骗罪判处罪犯厉克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现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厉克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提出,罪犯厉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厉克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在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间,在本院执行(2016)浙0109执10967号执行案件中,因厉克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4月27日被拘留十五日,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12日被拘留十五日,现厉克仍未完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相关义务,且未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收监审核表、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拘留决定书、询问笔录、谈话记录、情况说明、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缓刑犯告知书、讯问笔录、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宣告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接受社区矫正动态信息管理保证书、社区矫正志愿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厉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第八项对罪犯厉克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厉克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