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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127号申请人:董某,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玛某,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04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玛某的工资账户,扣留金额至74000元。扣留期间为一年。在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或设定他项权利;二、扣押担保人王某名下的轿车。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由所有权人管理和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执行,轮候查封(冻结、查封)的自在先查封(冻结、查封)解除(或生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其力格日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