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钟国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984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钟国英,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钟国英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国英1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