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闫傲雪、姜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傲雪,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65号申请人:闫傲雪,女,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姜山,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人闫傲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姜山驾驶的冀G×××××小型客车。担保人刘玉喜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9号容辰庄园15号楼1单元6层601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傲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姜山驾驶的冀G×××××小型客车。扣押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闫傲雪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乔德梅审判员 刘瑞升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