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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常凯与苏荣辅、厦门大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常凯,苏荣辅,厦门大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584号原告:姚常凯,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苏荣辅。被告:厦门大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04号。法定代表人:陈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小妹,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原告姚常凯诉被告苏荣辅、厦门大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姚常凯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常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常凯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姚常凯负担。审判员  张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安淑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