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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慈溪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89号之一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伟。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计9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6元,由原告慈溪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