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良贵与夏俊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良贵,夏俊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68号申请人:刘良贵,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夏俊勇,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俊勇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俊勇所有的价值58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