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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良贵与夏俊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良贵,夏俊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68号申请人:刘良贵,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夏俊勇,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俊勇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到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俊勇所有的价值58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