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66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综合农贸市场2-2号一层。经营者袁保,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回对杭州萧山临浦镇嘻哈副食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春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