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葛翠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翠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翠平,女,1966年6月2日出生,现住平定县。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翠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3月份,被告人葛翠平经过吕某批准成立了“韩国2600”报单中心,至2013年5月向他人吸收存款53560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葛翠平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告人葛翠平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并作了供述。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葛翠平从其姐姐葛某处得知“韩国2600”项目,每入股2600元,每14天返还400元。2013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葛翠平经葛某介绍认识吕某(已判刑),经吕某批准成立报单中心后,向社会公开宣传“韩国2600”项目并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葛翠平收取投资人入股资金后,先扣除每单20元或30元的手续费,然后将剩余资金通过郝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到吕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吕某按照2570元或2580元的特征核算各报单中心的报单数,随后通过其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将本金、返利返还到郝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葛翠平再通过郝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本金、返利返到入股投资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或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投资人。截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葛翠平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向白某等人吸收存款535600元、206单,返还金额149600元,获利总额5540元,给投资人造成实际损失386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2)平定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葛翠平于2016年12月19日传唤到案。(3)关于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单中心郝某的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吕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报单中心郝某,涉及35名自然人,吸收公众存款535600元,206单,返还金额149600元,给投资人造成涉及损失386000元,郝某获利总额5540元。(4)郝某证言:葛翠平投资“韩国2600”项目,并且以我的名义担任着该项目在平定的一个报单中心。参与投资这个项目的人都不知道我这个人。具体在葛翠平这儿投资了多少钱,多少人我都不清楚,但大部分在她那儿都是我们的亲属。(5)被告人葛翠平供述与辩解:我参与了“韩国2600”项目,在平定成立了一个报单中心是用郝某的银行账户成立的。每投资一股是2600元,每半个月分红400元,一个月分红800元。我大概是2013年3月份至2013年4月份担任报单中心期间没有账本记录,我对审计报告认可。但审计报告中的获利我没有取出来。在我的报单中心投资“韩国2600”的人分别是:白某1、陈某、葛某1、葛某、葛某2、葛某3、耿某、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郭某、韩某、韩某1、韩某2、霍某、贾某、李某、梁某、梁某1、卢某、祁某、祁某1、祁某2、王某、王某1、王某2、杨某、张某、赵某、赵某1、周某等人。上面有些人没有收过红利。除了我自己有37个投资人。以上事实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翠平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葛翠平在与吕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葛翠平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翠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投资人未追回资金,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按统一方案退还投资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瑞林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人民陪审员 赵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