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易兴洪与周永丽杨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兴洪,杨茂,周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509号申请人:易兴洪,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君,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茂,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永丽,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易兴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茂、周永丽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兴路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兴洪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杨茂、周永丽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北兴路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易兴洪预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