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瑾昭、侯博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瑾昭,侯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曹瑾昭,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肃宁县。被执行人侯博龙,男,汉族,1982年5月8日出生,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民终46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侯博龙的存款3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