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陈远、黄宝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远,黄宝育,谢利克,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626号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嵩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留志,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远,男,汉族,1967年6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南市区。被告:黄宝育,男,汉族,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谢利克,男,汉族,1961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航空街1666号/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9672号大冲商务中心D座21楼。法定代表人:王为钢,董事长。第三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以东经北二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陈加昆,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黄宝育、谢利克、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电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袁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