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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8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906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与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90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阳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薛利繁,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顾国锋,总经理。原告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易昌泰公司)与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易昌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09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20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0元,由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3804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927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易昌泰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处置完毕,成交价为5008万元,本院在扣除抵押权及买受人过户过程中相关税费后,将案款27431721.89元发还本案申请人。除上述已被本院处置完毕的房地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对本案未履行部分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本院处置完毕,除上述房地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拟对本案未履行部分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