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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国祥与蒋伟健、王东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祥,蒋伟健,王东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466号原告:胡国祥,男,194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章虎,泗阳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伟健,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王东风,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胡国祥与被告蒋伟健、王东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户籍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国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退还原告胡国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开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