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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小星与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星,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初64号原告任小星,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104国道温州农贸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徐中杰,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星要求被告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为由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小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小星负担。审 判 长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