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购销合同结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龄63岁。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龄54岁。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购销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于1995年9月12日作出的(1995)金宁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前给付欠款20000元,逾期按62297.70元给付。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恢16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茹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