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红霞与张天英、朱文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张天英,朱文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935号原告:马红霞,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蒋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英,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文兵,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马红霞与被告张天英、朱文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马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天英、朱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红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天英、朱文兵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红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敬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