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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红霞与张天英、朱文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张天英,朱文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4935号原告:马红霞,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蒋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英,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朱文兵,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马红霞与被告张天英、朱文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马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天英、朱文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红霞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天英、朱文兵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红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敬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