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冯文兵、张茂林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袁昌伟,马某,成某某,陈某,侯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3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中专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岳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南部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后因原判决宣告刑期届满,于2017年7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部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袁昌伟,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大专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部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后因原判决宣告刑期届满,于2017年7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成某某,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清镇市,捕前住贵阳市南明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后因原判决宣告刑期届满,于2017年6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9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部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后因原判决宣告刑期届满,于2017年6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侯某,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盛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南部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后因原判决宣告刑期届满,于2017年6月27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袁昌伟、马某、成某某、冯某某、陈某、侯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361、376号刑事判决。冯某某不服,以“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系受公司管理人员指使、安排,并非主动犯罪,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冯某某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袁昌伟、马某、成某某、陈某、侯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某某所提撤回其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和对自己享有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361、3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兴龙审判员 刘 忠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忠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