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