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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于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合理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程 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