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董元富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元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727号罪犯董元富,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费县人,半文盲。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沭刑初字第02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董元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有漏罪,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费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元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董元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董元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董元富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董元富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