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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冯金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冯金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059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卫玲,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能静,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愚,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冯金利,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冯金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冯金利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4695.96元及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滞纳金、手续费为2409.56元,并继续支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手续费(上述滞纳金、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月2%为限)。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30日,被告冯金利向原告申请办理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丰收贷记卡,被告冯金利在阅读和了解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后,填写了丰收贷记卡申请表。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甲方应承担因丰收卡(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金、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等);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被告的申请经过原告审核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31的丰收贷记卡一张。被告于领用后开始透支,2016年10月2日最后一次消费,消费金额49900元。截止2017年5月3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4695.96元,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合计2409.56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金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695.96元,并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截止2017年5月31日为2409.56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且以月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保全费291元,合计530元,由被告冯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周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