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肥东县店埠镇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肥东县店埠镇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817号原告: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恩东,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肥东县店埠镇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发兵,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东县店埠镇赵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赵岗社居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表人赵恩东及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轮承包时,原告家有5口人,共计承包土地5.3亩,二轮承包时,本户三口人,还是承包土地5.3亩,并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佐证。原告代表人赵恩东次子赵志祥因上学方便和长媳胡传玉户口迁至店埠镇××郢组(现店埠镇花园居委会)。2000年秋,原赵岗村委会负责人赵海波强行“以现有人口打乱重分”,该“村民自治政策”违背了中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被告在进行土地调整时,在原告没有放弃赵志祥、胡传玉承包土地的情况下,被告以他俩户口已迁出为由,从原告承包的5.3亩土地中强行拿掉2人1.979亩(也就是卫星测量和县林业丈量的4亩),另行发包给他人。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不予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承包地1.979亩(根据卫星测量换证和退耕还林丈量的结果实际现在合4亩),并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曾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被告赵岗社居委,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本院作出(2016)皖01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岗社居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地范围内返还原告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地1.2亩。二、驳回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后,被告赵岗社居委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现原告再次以相同事实为由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属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恩东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成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