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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毅、田立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田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毅,男,1991年1月6日,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田立芬,女,196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毅与被执行人田立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田立芬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湖滨西路南侧房产证号为:51×××3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查封其间不得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田立芬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湖滨西路南侧证号为:乐国用(2006)第2006-×××号,地号:6-×××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查封其间不得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