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刘某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摩,石家庄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782号原告:叶某某,被告:刘某摩,第三人:石家庄某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石家庄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