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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绪亮与刘龙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亮,刘龙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711号原告:王绪亮,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告:刘龙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亮诉被告刘龙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绪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绪亮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绪亮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