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恩瑞、王煜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恩瑞,王煜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黄恩瑞,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煜铭,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恩瑞与被执行人王煜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王煜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恩瑞案款15000.00元,王煜铭已经支付10000元现金给黄恩瑞并于2017年7月31日汇入本院执行账户5000元,王煜铭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所规定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3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勾 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