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承福与赖林、佛山市南海铁韵物流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福,赖林,佛山市南海铁韵物流运输服务部,刘仕彬,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841号原告:黄承福,男,壮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委托代理人:任求学,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琼,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林,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佛山市南海铁韵物流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东三眼桥铁路货场储运有限公司营业大厅右侧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77282764。投资人:刘仕彬。被告:刘仕彬,男,汉族,1965年7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被告: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530号之二自编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669954367F。法定代表人:刘倩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8号B座8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801471XF。负责人:丁国强。委托代理人:吴关劲,男,汉族,1983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谭国俊,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承福诉被告赖林、刘仕彬、佛山市南海铁韵物流运输服务部(以下简称铁韵服务部)、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捷物流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同意并委��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29日本院收取了该所的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12日、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赖林、刘仕彬、佛山市南海铁韵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鹏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92839.77元;2.永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赖林驾驶的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50万元的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已按(2017)粤0605民初2240号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交强险限额仅剩10000元,故我司仅承担该交强险限额内10000元及超出部分30%的赔偿责任。2.对原告主张的各个项目意见具体详见附表。3.我司不承担受理费。被告铁韵服务部、刘仕彬共同辩称:与被告永安保险公司意见一致。被告赖林、鹏捷物流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22时55分许,苏广策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承福)行驶至南海区狮山镇恒兴北路鸿成达薄膜有限公司路段时,碰撞由赖林驾驶停放在摩托车行驶方向右侧路边的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黄承福受伤及苏广策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苏广策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林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承福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发后,原告即被送往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院治���,9月24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33905元。2017年1月3日,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一项七级一项十级伤残,面部瘢痕修复术的后续治疗费为5000元,面部色素沉着药物治疗的后续治疗费为1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元。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6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达九级伤残。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垫付了鉴定费4070元。原告属农村户籍,事发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事发前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生育了儿子黄康(出生日期为2016年9月9日)。肇事车辆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权人为被告铁韵服务部,被告刘仕彬为该服务部的个人独资经营者。粤A×××××号重型平板半��车的登记权人为被告鹏捷物流公司,两车的实际支配人均为被告刘仕彬。被告刘仕彬将粤A×××××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挂靠被告鹏捷物流公司经营。被告赖林是被告刘仕彬雇请的职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粤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粤A×××××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事发时没有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刘仕彬向原告垫付了费用5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2017年2月21日,死者苏广策的遗属就事故造成苏广策死亡而产生的损失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605民初2240号】,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事发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反映,原告工资基本上是每月月底或月初发放上月工资,但原告最后一笔工资发放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时间为事故发生前,且该工资数额与之前每月工资相差较大,故本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已没有在佛山市彩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对原告主张其工资收入不予确认。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4项43305元;第5-10项215282.71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258587.71元,应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248587.71元,本院酌定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需赔偿原告65506.31元(已扣除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垫付的鉴定费4070元及被告刘仕彬垫付的5000元)。由于原告的损失已由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赔偿完毕,故在本案中被告赖林、刘仕彬、铁韵服务部、鹏捷物流公司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仕彬垫付的费用可自行向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赖林、刘仕彬、铁韵服务部、鹏捷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75506.31元予原告黄承福。二、驳回原告黄承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7.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863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338.11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麦换弟附表: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33905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及没有病历的不予赔偿33905元2后续治疗费6000元鉴定结果缺乏事实依据,不予确认6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按实际住院计算2600元(住院共26天×100元/天)4营养费2000元过高酌定800元5护理费2600元应按80元/天计算住院26天2080元(住院共26天×被告永安保险公司确认的80元/天)6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2241.14元应按重新鉴定结论计算,且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185240.38元〔定额残疾赔偿金139028.8元(34757.2元/年×20年×20%)+被扶养人生活费46211.58元(25673.1元/年×20%×18÷2)〕7鉴定费3000元收费标准超出规定7070元(含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垫付部分)8误工费18453.1元误工标准缺乏足够证明证明,应按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56天6392.33元[1510元/月(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天/月×127天(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10.2.14的规定)]9交通费2000元过高酌定5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主要责任不在我方,不应赔偿酌定14000元合计302799.24元——258587.71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