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尚方平与肖德舟、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方平,肖德舟,刘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79号之一原告:尚方平,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德舟,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刘晓梅,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方平诉被告肖德舟、刘晓梅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方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尚方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尚方平负担。审判员  黄正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