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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袁明森与秦友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明森,秦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682号原告:袁明森,男,1972年3月16日,住宜宾县。被告:秦友彬,女,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宜宾县。原告袁明森诉被告秦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袁明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邱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