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古丽与蒋成席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丽,席科,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512号原告:古丽,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席科,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蒋成,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古丽与被告席科、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原告古丽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古丽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古丽负担。审 判 员 高 菲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熊文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