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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兰华与张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华,张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510号原告:吴兰华,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张村103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张美林,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兰华与被告张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