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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袁晓猛、李友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猛,李友奎,淄博丰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天仁商贸有限公司,谢秦,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57号申请人:袁晓猛,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李友奎,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淄博丰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4层410室。注册号:370303200104604。法定代表人:李友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淄博天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方之珠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8974868F。法定代表人:李军,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谢秦,女,1981年5月12日生,蒙古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李军,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晓猛诉被申请人李友奎、淄博丰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天仁商贸有限公司、谢秦、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李友奎、淄博丰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天仁商贸有限公司、谢秦、李军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晓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友奎、淄博丰友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淄博天仁商贸有限公司、谢秦、李军的银行存款325万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