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明伟与朱国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伟,朱国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2民初4012号原告:林明伟,男,1957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林士旺,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系林明伟儿子。被告:朱国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案由:承揽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6月8日开庭时间:2017年8月3日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林明伟: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林士旺:到庭被告朱国伟:未到庭(传票送达时间:2017年6月16日)原告诉请要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工程款732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732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及安装协议》,被告将凭祥园林大酒店项目的石材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地点在广西凭祥市新华路105号,双方约定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工程结算按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安装完毕并将项目交付使用。2011年1月10日原告、被告双方在《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结算清单》上签章,根据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石材款总额为人民币373231元,被告陆续支付人民币30万元,至今尚欠尾款73231元未付,原告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以被他人拖欠为由拒不支付。被告答辩要点被告朱国伟未进行答辩。分析与认定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及安装协议》,约定被告将凭祥园林大酒店项目的石材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地点在广西凭祥市新华路105号,并约定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工程结算按实际收方工程量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货、安装完毕并将项目交付使用。2011年1月10日原告、被告双方在《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结算清单》上签章,根据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石材款总额为人民币373231元,原告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后,被告陆续支付人民币30万元,至今尚欠尾款73231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被告签订《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及安装协议》将凭祥园林大酒店项目的石材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双方在《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结算清单》签字,被告至今尚欠尾款73231元未支付给原告,并出具了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及安装协议》、《凭祥园林大酒店石材结算清单》、手机通话录音、中国电信业务交易凭证及快递单据证明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或书面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工程款7323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的规定,原告请求自2011年1月26日起暂计2017年5月24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予以支持,计算其利息合计为28675元,此后按以工程款73231元为基数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国伟向原告林明伟支付工程款73231元。2被告2被告朱国伟向原告林明伟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73231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被告朱国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庞 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丁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