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君明与白凡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明,白凡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446号之一原告:郑君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业伟,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丽娟,重庆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凡凡,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君明与被告白凡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君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君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郑君明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