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与杨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杨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77号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胡同130号(永昌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彦文,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微,女,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微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安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荣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