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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仁先与芦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20号刘仁先与芦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仁先与被执行人芦长林已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