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仁先与芦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20号刘仁先与芦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仁先与被执行人芦长林已自愿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张俊红执行员 刘卫清执行员 曹鹏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