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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曲执字第002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许茂斌与吉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茂斌,吉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002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茂斌,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被执行人:吉换,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07)曲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0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吉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吉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