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诉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248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江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