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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887号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中路某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89175480Y。法人代表:赵某,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社旗县。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应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新真 来自: